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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股东、监事郑持云反映以下问题:
一、股权转让纠纷与资金流失
2013年,国力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张芝国因无力偿还向郑持云所借125万元建设的燃气管道,与郑持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以232万元转让给郑持云。郑持云依约支付了款项,并代张芝国偿还了银行借款及相关费用310万元,累计支付了542万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
庞伟(2012年入股国力公司,持股9%)意图获取该40%股权却缺乏资金,遂与张芝国串通,阻碍郑持云办理工商登记,意图侵吞郑持云542万元购股资金,导致纠纷发生。
2014年1月24日,在宣汉县公安局办案区,张芝国、郑持云、庞伟三方签署协议,县发改局、住建局、公安局共同见证,约定庞伟于当月27日前将542万元转入宣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执行局账户托管,待股权过户至庞伟名下后,该款项应退还给郑持云。庞伟表面上履行约定,但时任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罗宣未按司法程序推进,在明知张芝国借款未还、其所持40%股权已被依法中止(中止期限至2014年9月)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2月21日违法将542万元托管资金私下退还给了庞伟,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

罗宣未依法函告工商部门股权中止事项,反而向案外人罗定超提供了县法院执行局账户,致使张芝国以400万元(较郑持云购股价低了142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将40%股权又转让给罗定超,案外人罗定超随即将款项汇入该账户。经郑持云多方努力,2015年4月9日,罗宣仅执行归还了张芝国原向郑持云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合计150万元;截至2025年11月,剩余392万元本金及利息因罗宣违法操作仍未能追回。

二、管道资产被违法判归个人,群众用气受到严重影响
罗定超购得股权后,遭庞伟排斥无法参与公司经营,于当年10月将股权转予高朝华。庞伟对高朝华采取同样手段,高朝华遂求助郑持云,指出国力公司缺乏管道天然气经营资质,唯有郑持云经营的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可通过收购重组实现管道天然气供应(管道气2.2元/立方米,远低于罐装气3.96元/立方米),并协助郑持云挽回400余万元损失。2015年3月,郑持云以700万元依法从高朝华手中再次购得国力公司40%股权,并完成了工商登记。
为阻挠郑持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庞伟继续采取排斥手段。期间,庞伟利用便利伪造劳动报酬协议,骗取仲裁调解书287.5万元,并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在多方压力下撤销)。
2014年,庞伟向群众收取每户4800元天然气安装费,承诺供应2.2元/立方米的管道天然气,却迟迟未履行,仍供应3.96元/立方米的罐装气,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庞伟兑现承诺。在县住建局、发改局参与下,2016年5月18日签订《转供气协议》。
庞伟借此于2016年7月28日以1300万元将国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芝国修建的管道出售给了四川华炬能源公司。郑持云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依据《转供气协议》第二条“五宝渡五井至土黄镇的供气管道属甲方投资修建,产权甲方所有,待甲乙双方清算并结清账务后归国力公司所有”之内容,断章取义,将国力公司核心资产——五宝镇至土黄镇DN160天然气管道(全长三万余米)判给庞伟个人所有,该判决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无视协议中‘清算结清账务后归国力公司所有’的核心前提,属于断章取义的违法判决。同时,法院认定不具备管道天然气经营资质的宣汉县恒和燃气有限公司具备资质,而该公司因无资质被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郑持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案号分别为(2019)川1722民初356号、(2019)川民终1582号。
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罗宣违法执行的400多万元的购股资金引发了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并导致同区域另一条先建的四万余米DN225天然气管道闲置无法使用。因用户增多、管道容量不足,六乡镇近10万群众在节假日及用气高峰期用气受到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2020年6月,庞伟因职务侵占、非法拘禁、不实诉讼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庞伟入狱后,政府指令郑持云全面主持国力公司经营管理。郑持云接管公司后,持续申诉要求法院纠错,历时五年未果。达州市公安局“庞伟6·25专案组”向县法院直接通报,经侦查确认涉案DN160燃气管道三万余米属国力公司财产,不属个人所有,建议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自查予以纠正,但县、市法院至今未作回应。
目前,涉案主犯庞伟已被判刑;律师杨登胜、原宣汉县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彭跃松因与庞伟勾结进行不实诉讼、滥用职权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现已出狱,其他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郑持云提出以下核心诉求:
1.依法撤销(2019)川1722民初356号及(2019)川17民终1582号错误判决,切实解决好六乡镇近10万群众安全平稳供气的急需问题;
2.恳请上级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依法纠错追责并赔付经济损失,特别是始作俑者罗宣和董中平在县法院主政工作五年间,7个党组成员就有4个保护犯罪分子庞伟并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并未纠正。强烈要求推动司法公正落地,杜绝司法腐败、资产侵占事件再次发生,切实解决好群众基本用气需求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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