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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行业垂直网站12月17日,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在G93高新收费站开展客运专项执法行动时,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日,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9的小型轿车搭载两名乘客。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孙某与乘客互不相识,系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江津区双福街道运送乘客至九龙坡区石桥铺。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孙某无法提供,神情慌张。

经核查车辆行驶证及“勤务通”执法系统信息,确认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任何道路运输许可。面对确凿证据,孙某承认其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车辆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仍通过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服务。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孙某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重庆市交通执法部门强调:根据现行法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该证擅自营运的,将面临3000元至1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路面巡查和科技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切实保障乘客安全与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合法合规经营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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